服务小微

车辆抵押产品协议

平安普惠车辆抵押类产品为“平安普惠车e贷”,为平安普惠旗下融资担保公司联合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可提供车辆为抵押物的借款人所提供的一款综合性融资服务产品,融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咨询以及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公司产品协议文本公示如下。特别说明:以下协议文本中收费方式为固定的月费率(担保费率/服务费率)*期初借款本金余额,单个客户的协议根据产品及收费模式不同存在细微差异,具体请以签约时展示为准。


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担保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合同基本要素及合同基本条款两部分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本合同加粗条款,甲方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


合同基本要素

1.主合同:甲方与      或其分支机构签署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具体借款合同的名称、合同主体名称以甲方与出借人实际签署为准)

2.担保比例:           %

3.月担保费率:         %

4.违约金费率:         %/日

5.合同签订地: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乙双方均已完整阅读了合同基本要素及合同基本条款两部分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各方的权利义务,现自愿签署本合同。

 

合同基本条款

1.委托事项

  1.1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保证并愿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价,甲方愿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1.2委托担保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为主合同项下甲方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和(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担保比例的金额提供保证担保。

  1.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4乙方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1)在甲方未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达80个自然日以上(含本数)的,乙方有权在委托担保范围内代为向出借人偿还主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包括已逾期部分、已到期但未逾期部分、未到期部分,下同)。 

  (2)因甲方违反主合同项下约定导致出借人要求甲方提前还款的,甲方未在出借人指定的期限内及时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应出借人要求乙方有权在委托担保范围内为甲方代偿。

  1.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年。

2.担保费

  2.1计费方式:从主合同约定借款实际发放日起(含本日)至借款全部结清日止按月计费。甲方确认采用每月递减方式按月缴纳担保费,计算公式为:每月担保费金额=剩余本金金额*担保比例*月担保费率。以上费用均含税。

  甲方理解并认可上述担保费基于           折合年化费用率为           %。如存在指定还款日(即出借人实际指定的还款日),与《付款金额确认书》中所列示的还款金额出现细微差别,则甲方的实际年化费用率较前述年化费用率可能有微小的不同。

  2.2缴费金额及日期:每月支付金额可参考《付款金额确认书》中的还款计划,每月担保费的支付日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保持一致,每月担保费准确金额和支付日期以放款后APP展示或短信通知为准。

  2.3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从甲方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中将上述担保费全额或部分扣除并划转至乙方的账户,而无需在任何一次划扣前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或通知甲方。

  2.4提前还款担保费计收方式:当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进行全额提前还款时,以前次缴费日至提前还款日(含当日)天数按日计算担保费,提前还款日(不含)至原借款到期日担保费可予以免收,但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2.5付款扣划: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有权委托出借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每月从甲方的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帐户中扣收担保费、代偿款(如有)、代偿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一次性扣划不足的,可以多次扣划。双方同意担保费的支付优先于主合同约定的利息与本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委托出借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从甲方支付给出借人的款项中优先扣收担保费。

  2.6代偿及违约金:因甲方拖欠主债务导致乙方代偿的,乙方代偿后,甲方仍需向乙方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和未付担保费。从乙方代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甲方仍未向乙方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从乙方代偿当日开始,以尚欠全部款项*违约金费率*违约天数,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直至甲方偿还全部款项。

3.乙方担保条件

  3.1乙方同意提供担保的前提为甲方持续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和乙方的要求,且无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行为。

  3.2合同终止甲方委托乙方在保证期间内为甲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委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委托自动终止:

  (1)甲方偿清主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应还金额,自结清之日起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担保,本合同终止;

  (2)乙方因政策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事项的;

  (3)其他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履行的情况。

  委托终止前,甲方仍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已履行委托期间的担保费用。

4.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4.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甲方保证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资料需与原件相符。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甲方应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所作的资信调查,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或情况说明。

  4.3甲方有义务按照其与主合同债权人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并保证不挪用借款资金或将借款资金用于以下目的和用途:

  (1)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房地产的首付款项;

  (3)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或期货等投机经营;

  (4)不得用于归还其他贷款本金或利息;

  (5)不得用于出借给他人使用;

  (6)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4.4在甲方申请借款担保起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在发生下列情形后应立即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变更;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未及时通知,因联系方式变更造成债权人或乙方损失的,甲方须负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

  (3)甲方处置大额财产、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到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4.5甲方确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

  (1)通过向任何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财务机构等查阅、收集甲方信息并索取有关信用报告等方式,对甲方提交的资料中的所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可向前述机构、银行或其他资料来源方透露、交换甲方提交资料中的所有内容,以及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

  (2)如甲方违反主合同、本合同、反担保合同或申请文件中所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在公开媒体上对甲方的违约行为等进行公告与披露,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4.6转让: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含担保权利等)转让给第三方,无需甲方同意。乙方可将代偿后取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拒绝对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权利及义务

  5.1甲方同意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或停止提供担保及/或通知出借人停止发放乙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及/或提前收回未到期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法定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

  (2)甲方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或未按期偿还主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3)甲方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4)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未经乙方同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5)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履约能力的。

  5.2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与出借人或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出现违约,或出现其他可能无法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情况,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5.1条约定行使权利。

  5.3保证担保期间,甲方与出借人变更主合同或其项下单笔借款合同内容的,须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且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5.4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追偿以下款项(简称“追偿款项”)。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向乙方支付全部追偿款项:

  (1)尚未支付的担保费;

  (2)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

  (3)乙方为追偿、催收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追偿款项还款顺序为(1)>(3)>(2)。

  5.5乙方未行使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构成乙方对权利的放弃。

  5.6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延后提供担保或者没有提供担保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7乙方可以授权第三方向甲方追偿本合同5.4约定的追偿款项,甲方并同意乙方合作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而获取并使用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借款债务信息。乙方及第三方以合法手段催收甲方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上门催收、电话、委托债务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偿,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5.8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追偿款项、代偿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5.9甲方应诚实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履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5.10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借款合同项下的项目进展或/ 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5.11甲方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提供乙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方案前不能采取任何行动。

6.争议解决

  因委托事项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同意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7.违约责任

  7.1甲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主债务,出借人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乙方除依法向甲方追偿代偿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乙方向出借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为实现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7.2甲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违反其与乙方的任一约定或承诺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解除本协议,并可要求甲方清偿其对乙方的任何负债;

  (4)向出借人提出解除担保责任的要求;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8.其他

  8.1 乙方已向甲方全面解释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了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中专业术语的含义,对本合同之约定已无任何疑义、异议。对于本合同中加粗部分,甲方已清楚知悉其对应的含义及法律责任。

  8.2 乙方承诺,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违约金之外,乙方不会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甲方收取任何形式的客户担保保证金。

  8.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1)甲方在线签名、乙方加盖电子公章;  

  (2)甲方在线签名、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担保事宜向出借人出具《保证担保承诺函》或与出借人签署保证合同。


附件:担保客户告知书

 

为了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向您提示如下内容,请您认真阅读:

一、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为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并经工商登记的融资担保公司,我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服务、借贷咨询服务、受托对贷款逾期客户提醒、通知、追偿等服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我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会出现下列行为或从事任何禁止性活动。

1.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包括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活动。

2.分用、占用担保客户贷款。

3.担保合同中未对客户保证金事项进行约定。

4.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

5.在担保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担保费和其他费用。

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7. 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8. 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9.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10.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我司不会和您私下签订违反担保业务监管规定的任何协议,如您发现我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您可向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我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各项内容。


甲方:            乙方公章:

   

请签名:

 

日期:


融资服务合同

 

                                                编号:

 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其提供融资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在甲方确认本合同前,请甲方务必仔细、充分阅读本合同项下所有内容,特别是本合同中加粗的部分。如甲方对本合同内容及页面提示有疑问,请甲方暂停后续操作,不要点击任何确定或者进行签名。

 鉴于:

 为增加甲方获得融资概率,实现甲方的融资需求,甲方委托乙方基于其专业知识、技能、渠道、系统、网点等各方面条件,为甲方提供综合性融资咨询及相关服务。甲方愿意为此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并授权其基于融资需要将甲方的基本信息披露给必要的相关方,具体服务事项及相关内容如下:

一、乙方服务内容 

 为实现甲方融资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融资咨询服务:根据甲方的基本情况,综合甲方的借款需求,为甲方寻找合适的借款提供方及其他增信方(如需要),并在借款申请过程中提供文件传递服务,甲方授权并委托乙方向可能为甲方提供融资服务或相关服务的机构转交、传递甲方的资料信息及各项借款文件。传递的信息、文件除纸质形式外,还包括通过计算机(手机)网络系统提交的电子信息及资料、文件等。同时,乙方在借款申请及签约过程中提供适当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约指导,问题咨询解答等,对于甲方询问的借款文件中的专有名词或者费用计算规则等,乙方或其委托方根据借款相关参与方提供的资料及与借款相关参与方沟通了解的情况先行向甲方作出解答供参考。在甲方签署借款文件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放款进度查询等相关问题咨询服务。

 2.贷后服务:甲方获得借款发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各类问题咨询解答服务,包括投诉受理、协调申请减免费用等。对乙方自身可以及有权解答、解决的问题,乙方直接处理。无权处理的,反馈给各借款相关参与方处理并可协调沟通。另为甲方还款便利,乙方将为甲方提供还款提醒服务,乙方将综合借款所需的所有息费数据(包括资金方、增信方收取的费用等)告知甲方。为避免甲方因疏忽出现还款延迟或者不足额还款的情况从而影响甲方的征信记录,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所有费用的还款提示服务。

 3.服务内容完整性:甲方知悉以上内容为乙方基于自身专业水平可以提供及可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列示,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均需提供上述全部服务内容。乙方以帮助甲方获得借款为目的,按照实际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当乙方帮助甲方实现其借款需求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完整地提供了其应当服务的内容,并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乙方有权将上述服务事项中的部分操作性事项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代办处理。

二、承诺及保证

 1.甲方保证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有效的,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证件、个人资料及其他申请所需材料。

 2.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而给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三、服务费 

 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融资咨询及其他服务,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以下所列费用均为含税金额):

 1.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向乙方支付月服务费,月服务费率为    %。本人确认采用每月递减方式按月缴纳服务费,计算公式为:月服务费金额=剩余本金金额*月服务费率

  2.甲方理解上述服务费基于       折合年化费用率为    。如存在指定还款日(即出借人实际指定的还款日),与《付款金额确认书》中所列示的还款金额出现细微差别,则甲方的实际年化费用率较前述年化费用率可能有微小的不同。

 3.每月支付金额可参考《付款金额确认书》中的还款计划,每月服务费的支付日与《借款合同》(具体合同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下同)约定的还款日保持一致,每月服务费准确金额和支付日期以放款后APP展示或短信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从甲方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中将上述月服务费扣除并划转至乙方的账户,而无需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或通知甲方。

 4.因提前还款、债权人免除债务等各种原因(不包括因增信方理赔、代偿,以下简称提前还款)造成债务实际履行期限短于借款期限的,乙方免收实际履行期限之后期间内的服务费。但为了对乙方已经提供的服务而支出的成本进行适当弥补,甲方应当按下述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差额补偿费用(还款日当日无法发起提前还款):

  (1)甲方在第     个还款日(含)前提前还款的,服务费差额补偿费用为剩余本金的      

 (2)甲方在第      个还款日(不含)之后至第      个还款日(含)前提前还款的,服务费差额补偿费用为剩余本金的       

 (3)甲方在第      个还款日(不含)后提前还款的,服务费差额补偿费用为剩余本金的        

 5.若乙方未能从上述甲方银行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中扣收服务费,并不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甲方将及时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完成付款。

  6.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应自服务费应付未付之日起以应付未付金额的0%按日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服务费之日止。

  7. 甲方同意并确认,若甲方借款成功,甲方需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应付款项。

四、生效、解除及终止 

 1. 下列两个条件具备之一的,本合同成立并生效:

  (1)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包括电子印章);

  (2)出借人已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

 2.甲方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乙方因政策变动无法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的;

  (2)其他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履行的情况。

  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仍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已履行服务期间的服务费用。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委托书的签订、生效、履行、变更、解除、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委托事项进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方同意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六、其他事宜

 1.除另有约定外,本委托书中所使用术语与借款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2.本委托书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签署,甲方认可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3.甲方确认,甲方已完整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对于本合同加粗部分的内容已明确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公章:


请签名:


日 期:


本合同签订地: